学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管理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保证国家助学金资助政策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及时、有效、准确的完成学生资助,也为了进一步加强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全面贯彻落实山东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修订山东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教[2015]38号)精神,现将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的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评审小组
组长:宋汝智
组员:阎希森、殷曰国、李德峰、张萍、张怀伟
二、 评审对象
淄博中学正式注册学籍的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 资助标准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开支,分为3档,1档标准为每学年1500元、2档标准为每学年2000元、3档标准为每学年2500元。
四、 评审流程
1.高中助学金由已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学校负责审核认定。
2.学校要成立由学校领导组成的评审小组,召开评审会议,审议学生提交的申请信息,确定受资助的学生名单。
3.学校将评审小组确定的拟资助名单后,要在校内合理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
五、 评审要求
1.高中助学金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高中助学金的申请、落实和发放管理等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要制定本校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指定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助学工作。
2.高中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按学期发放。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学校将高中助学金通过学生的社保卡或者资助银行卡发放,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
3.完善学生资助资金档案资料,学校要建立专门学生资助国家助学金档案材料,将学生申请表、拟受助学生名单、公示材料和学生签领的有关资料分年度建档备查。
4.本细则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21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