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精准资助工作的通知》(淄教财字[2021]9号)和《关于印发<淄博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淄教计字〔2019〕11号)等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保证国家、省、市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籍在我校并且在我校就学的普通高中生,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合理确定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通过定量认定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完成。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能
第四条 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学生处、财务室主任以及年级主任等担任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 以年级为单位,成立以年级学生资助负责人任组长,级部主任、班主任、任课教师代表等成员担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年级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六条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班级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根据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人数的10%。评议小组负责认定工作的民主评议。评议对象不应作为评议小组成员。
第三章 认定依据与标准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设置为“一般困难”(A档)、“困难”( B 档)和“特殊困难”(C档)三档。学校的认定标准,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每学年开学后,学校组织学生及家长对家庭经济情况、学生在校消费情况等开展问卷调查。学校根据全市或者张店区的认定标准,结合学校实际,制定这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第八条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依据以下因素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劳动力及职业状况家庭财产及收入、家庭负担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建建档立卡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消费金额、消费结构等情况。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
第九条 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在校全日制学生;
(二)品行端正,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团结友善;
第十条 特殊情况认定与处理
(一)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1.农村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
2.农村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
3.农村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
4.严重困难家庭学生
5.孤儿(含重点困境儿童)
6.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7.城乡低保家庭学生
8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9.淄博籍低保边缘家庭学生
10.淄博籍因伤因病持续支出型家庭学生
11.淄博籍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
12.因其它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学生。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1.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
2.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3.由于生活奢侈浪费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
4.有其它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程序一般包括提前告知、个人自愿申请、三级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
第十二条 新学年开学后,学校向学生发放《淄博中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致新生的一封信---国家学生资助政策明白纸》;9月10日前,学生处组织各班召开学生资助政策主题班会,宣传高中学段的资助政策,动员符合条件的学生自愿申请,学生处负责将班会材料进行存档,同时做好宣传工作。
第十三条 每学年开学初,学生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户籍为外地的需提供建档立卡、特因供养、城乡低保、重点困境儿童、孤儿、烈士子女、残疾证明材料(户籍为本地的学生信息由区县民政部门、扶贫部门、残联提供,学生不再提供证明材料)。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重大疾病等需提供相关证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材料,班主任查看后,归还学生,不再要求存档。
第十四条 9月15日前,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召开学生资助年级负责人会议,部署学生资助的年级工作和培训淄博市学生资助管理系统的年级操作流程和注意事项。9月25日前,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召开全校班主任的学生资助培训会,培训国家助学金申请流程和相关纸质申请材料的填写工作,以及淄博市学生资助管理系统的学生填写流程、班级评议流程和相关注意事项。10月10日前,年级负责人对本年级班主任进行网上系统的培训和解答网上系统的疑问。
第十五条 10月18日前,学校专职负责人和各年级负责人指导各年级班主任组织开展班级评议工作。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淄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分值表》,通过淄博市学生资助管理系统,开展线上班级评议,同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各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提交年级认定工作小组评议。
第十六条 10月25日前,年级组织班主任和任课教师对评议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逐一进行家访,并填写《家访记录表》,留存家访照片。班主任完成家访工作后,年级负责人将家访照片统一导入淄博市学生资助管理系统,年级认定工作小组根据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以及家访记录表、家访照片,认真审核,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年级线上认定工作。
第十七条 年级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初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认定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十八条 10月30日前,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统筹全校情况后,适当调整,完成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线上认定评议工作,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11月15日前,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学校审议通过后的《淄博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汇总表》报送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九条 11月25日前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生社保卡的办理和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工作,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条 11月30日前,学校根据认定结果,完成本学期的国家助学金发放工作,向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报告及《淄博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统计表》等相关材料。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一项常规性工作,学校、年级、班级要认真负责,坚持原则,严格工作程序,杜绝弄虚作假。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各年级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立即纠正。
第二十二条 学校需要接受对认定工作的投诉,要认真核实情况,及时回复处理意见,设立投诉电话0533-3989021。
第二十三条 学校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随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应及时做出调整。
第二十四条 学校每学年对学生提交的申请信息进行核查,确保学生填写的各类信息详细、准确、真实、可靠,对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学生,取消其受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同时作为重大违纪,对学生给予相应的违纪处分,并记入学生的成长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淄博中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淄博中学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