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财政部、教育部印发《关于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的意见》(财教[2016)292号)的文件要求,我校自2016年秋季学期起,免除公办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学杂费。为确保以上政策顺利落实,特制定了本实施细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国家减免学杂费政策的学生范围
1.评选的对象是指注册学籍在我校且确实在我校就读的全日制学生。
2.建档立卡家庭及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农村低保家庭学生
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
二、 工作程序
1.学校应在开学后15个工作日内,将免除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攻策告知所有学生,可通过召开主题班会的形式告知所有学生。
2.学校根据县(市、区)教育部门提供的名单,免除相应学生的学杂费。
3.因遗漏、身份变化、跨区域入学、信息存疑等情况,经学生提出申请并填写《普通高中免学杂费申请表》后,学校在5个工作日内将汇总后的学生申请报送县(市、区)教育部门。对于提出申请的学生,学校暂缓收取其学杂费,待相关部门审核后,予以免除或补收。
4.所有符合政策要求的学生,填写《普通高中免学杂费申请表》,存档备查。
5.学校根据《昔通高中免学杂费申请表》形成汇总表,上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三、监督及管理
1.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此项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发现问题,立即纠正。
2.学校接受对认定的投诉,并认真核实情况,及时回复处理意见。
3.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17年5月